1.
本件於113年11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由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 政稱石屯段
3.
117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及墳墓。其使用情形及 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6.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920,000元,以應買聲請最先到達法院者買 受。
7.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 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
8.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六、本件坑底段
9.
117地號土地為山 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且為第5 條所指之重劃區內耕地,依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第3 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 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 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1.
117地號土地係屬 農地重劃條例之「重劃區耕地」,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及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具優先承買權,請應 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