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頭份市慶華段336─3地號土地部分為路、部分為雜木林;338地號土地為水池;384地號土地為雜草地。
2.
113年12月20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336─3地號為產業道路用地及雜林地;338地號為水塘;384地號為產業道路旁之雜林空地。
3.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336─3地號小部分為泥土農路,大部分為雜木林,雜木雜草叢生;338地號現為大水池;384地號為空地,雜草雜木叢生。
4.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地上物等,又土地占有使用情形及有無分管約定均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5.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特別變賣,請投標人具狀應買。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伍拾肆萬肆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8.
拍賣之336─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六、拍賣土地所有權均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10.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1.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或本公司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