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依土地謄本所載,其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其使用上有無 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 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依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291地號之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本件拍賣土地係編為國家公園 區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為大 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 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請求分割時之上開限制。
6.
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 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