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上有數棟建物坐落,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墾丁國家公園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 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 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 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 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前項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5.
限制登記事項記載:「112年8月25日屏恆字第45780號,依屏東地方檢察署 見察官執行命令,112年8月23日屏檢錦穆112執沒1149字第1129034442號函辦理 禁止處分登記,受刑人:陳秀香,限制範圍:1/84,112年8月25日登記。」請應 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