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土地相連,807地號土地係雜林木地,808地號土地部分係道路、部分係雜林木地,8 09地號土地部分係雜林木地、部分有第三人所有門牌號碼頂泉路3號及3之6號房屋坐落,811地 號土地部分係本件拍賣建物坐落、部分係第三人所有無門牌之房屋數間坐落,814地號土地係道 路。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物及地上作物,除本件拍賣建物外,其餘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拍賣建物外觀老舊、門窗破損,且無人居住使用。 3.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807地號土地係學校用地,808地號土地係農業用地,809地號及811地 號土地均係鄉村建築用地,814地號土地係道路用地。
7.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惟814地號土地現況係道路,且使用分區係道路用 地,因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故81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前開共有人對優先承 買權存否爭執,應另循實體訴訟程序解決。是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 如下:
9.
807地號、808地號、809地號、811地號土地之 共有人。若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 若主張優先承買須就全部標的(即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 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 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