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分管情形不明,且無對外通行道路,須經由他人土 地始得進入,土地上有5個變電箱及數顆香蕉樹,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及地上 作物不在拍賣範圍。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
7.
本件土地謄本註記奉屏東縣政府93年12月23日屏府地用字第0930234815號函准予辦理補註用地別,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 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 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 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