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1107地號其上種植有景觀樹(羅漢松),另有部分為雜木;另1106地號部分為鐵皮工寮(羊舍)、土地公廟及一小土地公廟佔用,另有部分為雜草、雜木。
3.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景觀樹、鐵皮工寮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依土地謄本所載,其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依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拍賣 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上開土地皆係編為 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 如承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 公司,則需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應買人 注意。六、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 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 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 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