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267地號其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檳榔路15號)占用。
2.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 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依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267地號之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鄉村建築用地,本件拍賣土地係編為國家 公園區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用,如承買人 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資之公司,則需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標的267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5.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 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