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土地相連,且均未臨路。63地號及67地號土地現均係雜草空地。107 地號土地現部分係雜草空地、部分係積水窪地。 2.本件均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 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 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 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7.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 全部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 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