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現為雜草、雜木林。又共有人 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 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查封物分甲、乙、丙、丁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 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 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本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3.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4.
土地為彰化縣田尾園藝特定區(公路公園)計畫農業區(民國70年3月3日發佈 實施)。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 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 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