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僅拍賣土地,債務人並無現實占有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2.
據地政人員指稱,980地號土地為稻田;1054地號土地部分為既成道路(即桃園市新屋區新榮路292巷1之1號前道路),部分為桃園市新屋區新榮路292巷1之1號房屋庭院之花園;1080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即桃園市新屋區新榮路292巷
3.
33號前道路),另上蓋有鐵皮車棚。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6.
108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
7.
108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市(過嶺地區)楊梅鎮(高榮地區)新屋鄉(頭洲地區)觀音鄉(富源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4年11月4日)農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8.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1.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法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