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建物於查封時,係由債務人之妻在場稱係由其居住,屋內有嚴重漏水之情;因本件係 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5.
本標之土地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 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本標內暫編139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 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