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1029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 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 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2.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建物主張優先承 買,應買人或買受人對剩餘標的不得拒絕承買。 六、本件拍賣之1029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 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 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