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6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 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 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 理。
4.
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建物主張優先承 買,應買人或買受人對剩餘標的不得拒絕承買。 六、本件拍賣之
5.
1067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 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請審慎投標。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 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 亡..等)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