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2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 軟橋段759地號土地目視所及並參航照圖皆為雜林,旁有標註「高幹、左峰92 E、
5.
43-29地號 土地車輛皆無法到達,參考航照圖顯示為雜林。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9.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 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 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六、應買資格:本件軟橋段759地號、燥樹排段43-23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 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 可者外,不得應買。
10.
本件拍賣燥樹排段43-29地號部分,依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 「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對於面積爭議乙節,本院已先行告知,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