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相鄰,部分空地、部分雜林地,另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 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提出租約、現耕證明等證據。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 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 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 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六、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19地號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