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1地號土地上佈滿未保存登記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現場土地及建物均由共有人使用占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3.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