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020地號土地有數棟房屋、空 地;1059-6地號土地部分房屋、空地、墓園。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 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 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1059-6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3.
1059-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1059-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墳墓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5.
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6.
1059-6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 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 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六、
7.
1059-6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 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 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 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