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027地號土地為道路;
3.
1030地號土地為空地、道路;1031地號土地有建物座落,種植園藝、果樹。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 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4.
本件拍賣標的據鑑價報告指出,102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廣場用地兼供 道路使用;102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103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 綠地用地;103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5.
103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6.
103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園藝、果樹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11.
103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 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 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六、
12.
1031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 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 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