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1月8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地政人員指界稱5地號位於電線桿210=47低/B5318FA351北北西260米,雜林地。83地號位於前開電線桿北方260米,198地號位於前開電線桿北方110米,81地號位於前開電線桿北方230米,均為雜林地。惟現實狀況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4.
本件拍賣標的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應買人應自行注意同條例第16條有關耕地分割限制之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