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建物1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6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 臺幣52000元,惟於113年10月25日簽訂契約租金每月新臺幣39000元),拍定後不點交,建物2 現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又本件拍賣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應依本件拍賣條件就該標別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
4.
依現有資料無從得知建物是否非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時有無損壞,及屋內有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事,然建物是否有上開重大瑕疵足以影響交易,仍應由應買人自行查證、評估,買受人 對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5.
本件拍賣建物均並未辦理保存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建物2部分占用鄰地 (248地號)上,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 有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 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 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