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為雜草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 土地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其所述屬實,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 交。 二聲請點交時,如經鑑界,倘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地上物坐落拍賣標的 上,則該地上物及其占用部分不點交。
2.
優先承買權: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 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 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 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 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3.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4.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5.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