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54建號建物坐落於365-7地號土地上,屋況尚可,部分牆壁有壁癌。據共有人許 O濱稱:目前僅母親許王O丹居住於此,不日亦將搬離,無他人居住使用。另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及建物之應有 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定。
4.
5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 除之危險。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同投標 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同標其他標的 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6.
54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欠繳書狀 費,繳清後發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