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與鄰地間無區隔且混合使用,現種植作物(水稻),債權 人陳報為債務人自用,惟債務人未陳報土地占有使用情形,且查有第三人陳○ 太以該地申請農業補助,是查無實際收穫權人,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 交。
5.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 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