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67地號土地,地勢起伏,形狀呈不規則形,現況部分為雜木 林。
2.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以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 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六、本件拍賣之6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 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3.
本件拍賣之67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