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土地上部分有門牌號碼中央路95號之房屋坐落、部分係雜草林地、 部分做為圈養家禽使用。地上物及地上作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2.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 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 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4.
本件拍賣土地之登記謄本,其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經解除套繪 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 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
5.
據前案調查之屏東縣政府財稅局之房屋稅籍資料顯示,債務人為本件拍賣 土地上之門牌號碼中央路95號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公同共有全部),惟債權 人未聲請強制執行該房屋,故該房屋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與該 房屋所有人間就該房屋基地範圍是否成立法定地上權,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