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31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臨小河旁;736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坐落。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2.
土地使用分區:731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736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4.
拍賣之736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本件無三七五租約。
5.
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