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標的物均為雜草地,債權人查報債務人自稱本件拍賣土地由個人開發後待出售,無租賃關係或他人佔用情形,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267─2地號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六、本件拍賣標的據土地謄本所載,均有設定不動產役權,其設定目的為供水路使用,於拍定後不塗銷,隨同移轉,請應買人注意。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