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5-20地號均為門牌「桃園市楊梅區永美 路5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坐落土地,該建物現由債務人之祖母所居住,本 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 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11.
5-9地號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區(民國62年9月14日)住 宅區,另第5-20地號土地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鐵路用地,屬公 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需地機關為交通部鐵路局,上開計畫案中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 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第5-9地號土地領有楊梅區公所核發
13.
桃楊鎮建字第00793號農地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請投標人注意並 自行查明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 求撤銷拍定。
1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5.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6.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