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件現場履勘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即358地號土地上有一間廢棄建 物,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3.
358地號土地上有雜樹林、數棟磚造建物【房屋門牌號:平鎮區賦梅路二 段290巷
7.
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地上權,於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8.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與建物則應分 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本件標的物如債 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 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 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需就全部之標 的一併承買。共有人投標時,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 標單投入標匭。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 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0.
35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 68年06月02日)農業區,以上供應買人參考,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 準。
11.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 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3.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 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 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 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4.
刊登於網路或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