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4月16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33-2071地號為社 區道路;鎖匠稱建物部分因門鎖過於老舊而無法開啟,經鄰居表示建物有人進出使用。另據債 權人查報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中。上情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應買。本件係拍賣標的 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 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 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
本標內暫編第11620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且無獨立出入 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 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佔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當事人及拍 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 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84年01月17日)之住宅區。惟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 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
10.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民國114年3月17日函稱拍賣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
11.
桃縣 工建使字第楊01124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12.
本件拍賣標的謄本上均載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又33-2071地號是 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 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3.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 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 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