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8月20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地政人員稱
3.
21-18地號為道路用地、21-1 7地號為建物用地。
4.
債務人稱建物由債務人二人居住,屋內有漏水、油漆剝落,無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依債 權人陳報現況照片,屋內物品甚多。
8.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 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因本件共有人數眾 多,通知優先承買需耗時更久,請投標人注意,如經行使優先承買,則就拍定時所預繳之保證 金無息發還。
9.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7月10日函,
12.
桃縣 建管使字第00999號使用執照。 六、本件債權人係拍賣取得應有部分,為財產權法益,而債務人等則為現住戶,除財產法益外 另包括居住權,且為債權人拍賣時所明知,基於上開法益權衡,本件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