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經地政指界稱89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號碼桃園市平鎮區廣豐街36巷2弄2號至 30號前之柏油道路。
3.
95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號碼桃園市平鎮區廣豐街35巷2弄2號至24號前之柏油 道路。
4.
1062地號土地為門牌號號碼桃園市平鎮區廣豐街63巷2弄5衖4號前至對面15 號之柏油道路。
8.
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僅就其一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對其餘標的,仍 應履行繳款義務。
10.
1062地號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 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953地號土地為中壢平鎮 都市計畫(民國109年6月17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 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 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11.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 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2.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