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112年7月5日現場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經鎖匠開鎖入內,屋內應是有人居住使用,天花板之裝潢包住無法評估是否有漏水情形,但從外觀上看起來有浮起突出現象,其他部分尚無異狀。停車位位於B2,編號40號,當天未有停車。
2.
員警查訪社區總幹事稱,新富一街11號地下層1樓及2樓皆為停車場,為社區住戶共同使用,自103年起至今皆未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查封債務人稱新富一街9號14樓為其與家人自住,並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
3.
又據債務人陳報稱490建號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6年9月14日止,每月租金5,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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