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6月24日及8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經查為房屋目前由 宋OO承租,租約至114年12月20日。
4.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 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 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 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