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0日據債權人陳報房屋現為債務人與其家 屬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凶宅等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於114年5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亦在場稱房屋為 其居住使用,無停車位。
2.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且無分管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建物之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81,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應買時,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如不能證明先後次序時,抽籤定之。
5.
本件157-15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 道路用地及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 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 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 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 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 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