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0日據債權人陳報房屋現為債務人與其家 屬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凶宅等足以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於114年5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亦在場稱房屋為 其居住使用,無停車位。
2.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且無分管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建物之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157-15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道 路用地及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 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 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 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 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 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 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 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 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 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