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3年12月2日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1108地號土地部分為菜 園、部分為停車空地。
8.
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61年2月26日)道路用地,屬公 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 局。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14年4月21日桃工用字第1140013667號函,本件標的 為本市「平鎮區新興路179巷9弄至義興街」瓶頸打通工程內需用土地之一,本 局業已取得「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協議價購同意書,刻正辦理協 議價購契約簽訂事宜。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14年12月16日桃工用字第11400499 18號函,刻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用地取得,業於114年8月15日及11月17日 辦竣2場公聽會。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 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本件標的佔有使用情形不明,經本院向債權人、債務人函詢皆無所獲,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若上開農作物種植收取權人於拍賣標的土地有 合於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9.
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必 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 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 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 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