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及鑑價報告所載,本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1樓擺放 機車及木製家俱、1樓夾層為債務人之家屬居住,2樓為廚房,
3.
5樓為居住空間,6樓為雜物 間。另本建物部分占用鄰地,惟占有權源不明,牆面有些許剝落現象。
8.
府建土執照字第093號建造執照,另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 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 年2月26日)之商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上開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 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網路公告及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 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