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物現況為B1第94號停車位,查封時有車輛占用(經查車主非債務人),又本件係拍賣
7.
本件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地下室停車位其所有權登記方式為獨立建號之應有部分,依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8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