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建物現況為B1第94號停車位,查封時有車輛占用(經查車主非債務人),又本件 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現場據總幹事表示,查封之車位平日停放一台車, 不清楚是誰的車,另已積欠1年的管理費未繳。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923,000元,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5.
本件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地下室停車位其所有權登記方式為獨立建號之應有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18號法律問題研討結 果,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 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 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 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