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4年9月4日經地政人員指界,增建部分為一樓後方及頂樓雨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 係其及家人居住使用中,無出租他人,漏水已修繕。609-12地號土地為建物前社區中庭的一部 分。另依鑑定報告所載,部分地磚膨起變形、部分壁面有滲水現象。
3.
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土地:609-8地號土地為坐落基地不點交;609-12地號土地僅拍 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6月2日)農業 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 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第51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債務人及鑑定報告所述內容本院不做實體認定,僅供應買 人參考。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