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法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95號假扣押案件民國109年7月17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現無人居住,非輻射、海砂屋,無漏水、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格情事。亦稱無停車位,惟廚房部分為增建。另依據本案法院民國113年9月11日執行筆錄記載,1961─1地號土地為中山路388巷
3.
61號中間之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本件159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196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住宅區;1961─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107年5月16日)廣場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公地撥用、其他,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5月6日桃建照字第1140038659號函復:
11.
桃縣工建使字第其00067號使用執照,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4.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