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標的於114年9月23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指稱102地號土地為南東路50 巷巷道,857地號土地為沿南東路46號至56號道路之路邊。
7.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8月21日桃都開字第1140029448號函,1 02地號土地位於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0年3月20日)範圍內, 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857地號土地位於平鎮(山子頂地區)都市計畫 (民國75年12月5日)範圍內,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 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 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8.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 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 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 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 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 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