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標的於114年9月3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胡科彰及租客陳OO在場。租客陳OO稱現由其 使用,已承租12年餘,僅第一年有簽立租約後就無再簽立新租約,租金每月7,500元(含管理 費)以匯款給付,出租人為胡科彰。部分牆面會滲水。估價師稱客廳天花板有滲水痕跡,房間 窗戶亦有滲水,房門上方之牆面磚頭有破損。
2.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故拍賣標的土地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第8 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經共有人合法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 金無息退還。
3.
拍賣建物據承租人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水災或火災受損、漏水、非自然死亡 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未查得有非自然死 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無勘察相關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附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 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拍 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聲明異議、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等爭執。
5.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