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1424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另1312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 定後不點交。
7.
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無漏水之情形;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無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 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本案建物未在凶宅網站之名單內,惟無法確定無非自然 死亡之情形、土地未在環保署列管場址名單內、是否為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 經查證無相關資訊,惟無法確定無前述之情形;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略以:警察機關係針對治 安事件進行偵處,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處所建立資料庫 可供正確查詢。經查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該址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可稽,請應買人 參考、注意。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商業區,請應買人參考, 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 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8.
本件標的物據債務陳稱有一車位編號為B3-86號、機車位編號為B3-111號,惟建物登記謄本 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 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