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
3.
164地號土地:雜草地,有鐵皮建物占用(現由鍾⊙光使用中)。
4.
165地號土地:雜草地、雜林地,依空照圖看似有建物占用。
5.
121地號土地:部分鐵皮屋占用(店名:鍍邊只美時代車業,係汽車美容廠)。
6.
87地號土地:雜草地,似有建物占用(門牌號碼為中壢區中山東路二段323巷29弄12號,於社區內)。
7.
72地號土地:雜林,鐵皮木造建物占用。(六)70地號土地:普慶里辦公處坐落其上。
8.
69地號土地:雜草地,一小部分普慶里辦公處占用。
10.
以上建物及地上物所有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法律依據均不明,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17.
16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02月26日)農業區;
18.
87地號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72年09月13日)農業區,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19.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由法院依職權擇定與債權額相當之標的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20.
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規定限制開發(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21.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