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所載,在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表示拍賣標的於112年間已進入屋內實施測 量,債權人同意援引當時查封測量結果,依前案111年12月19日查封筆錄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 在場,在場債務人之兄稱建物係自己與其家人自住,據前案債權人查報查封時照片,屋內靠近 天花板處有壁癌,1樓及3樓有增建,經112年5月8日經地政測量,目前現暫編1081建號。
3.
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 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 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 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 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 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1081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應買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登記,應自負被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本件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9.
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或其他 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
10.
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 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 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 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 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1.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