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法院民國114年5月2日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稱1075地號土地係位於平鎮區崇德街89巷8弄11號建物旁增建鐵皮之後方,其上應無任何建物,為空地。經債權人、估價師由新榮路370巷8弄2號建物旁窄道進入,系爭土地為建物旁空地,不臨路。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標的僅拍賣土地,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107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6月26日)住宅區。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