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指界時陳稱本件?港段49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 文安路5巷11號及13號之三合院與未懸掛門牌號碼之建物座落其上,部分土地上 有雜樹及鐵皮棚架,?港段50地號土地上有雜樹與漁塭,安港段407及419地號 土地現分別為國校路4巷及國校路2巷之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3.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 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 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 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 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 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 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 優先承買。
4.
本件安港段407地號土地已提供興建農舍,該農舍之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對本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