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287-6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月6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87-6地號土地係位於 臺北市南港區東明街97巷5號建物旁之空地,部分土地上有作為停車位使用之鐵 皮棚架部分占用,目前有停放車輛,旁邊空地上停放一台堆土機。上開鐵皮棚 架及堆土機非本件拍賣範圍,第三人闕○鈞陳報為鐵皮棚架所有權人,無償租 用土地而占有使用,債權人陳報堆土機為第三人闕○鋌所停放,占用土地之權 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後再行投標。
3.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 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