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0月23日查封時,敲門無人應門,經開鎖入內,屋內無人,屋內清潔,家具齊全, 顯有人居住,據鄰居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但其繼母有居住於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共有人各對其有應有部分之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 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8.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10.
552-1地號土地,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占用之土地亦 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請投標人注意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